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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公司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為30% 。 A公司今年預估獲利2億,本公司於111/12/31應認列投資收益6000萬,但A公司112年不會分配,預計於113年繳納未分配盈餘稅。 請問本公司今年一定要先入投資收益6000萬嗎? 未入帳會有什麼影響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109年度如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至年底尚未離境者,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110年4月30日前離境且當年度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免稅額,每人88,000元。       外僑居住者可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於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所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一、自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35%,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三、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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