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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您好: 請問今年初已支付一筆勞務費(假設10萬元)給事務所,也已支付10% 扣繳稅款。因最後未履行合約,對方同意退款給我方,已收到對方先扣除10% 所得稅後的金額。請問該如何向稽徵所申請退回10% 扣繳稅款?另外我方的帳怎麼做?

Q:與會計師對帳經查去年度未經公司同意所有二聯式發票都沒申報營業稅影響公司權益應請其對方如何更正 ? 經查應有 $30,000進項稅額可扣抵

Q:你好, 針對營利事業所舉辦之尾牙相關費用,依習俗為營利事業犒賞員工辛勞,故不得動用職工福利金支付聚餐及場地費用,但尾牙進行中尚有其他費用產生,如下列示: 1. 表演費用: 包含員工自願表演之犒賞、外包表演團體演出費、主持費等等 2. 抽獎費用(含現金及獎品): 除外部廠商贊助以外,公司或福委會依員工數進行摸彩贊助之費用(如300人*1500元等狀況)及獎品費用。 3. 工作人員費用: 總務員工或福委擔任工作人員而無法享受尾牙之補助費用。 4. 遊戲獎金: 若活動中有小遊戲,為增加參與率而設之獎金。 上述四項費用是否應由公司支出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者依法可由福委會支出並認列為員工福利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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