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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公司透過亞馬遜出口商品到國外,拿到2張EMS簡易報關,金額+運費 總額大概3萬元,要如何申報營業稅呢?EMS上沒有客戶名稱,是寄到亞馬遜境外倉庫。 零稅率開二聯式發票,要如何填寫才能申報營業稅呢? 另外亞馬遜有跟收取月費,有提供invoice,但上面是英文,要用什麼匯率換算入帳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日漸普遍,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惟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當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臉書、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陳小姐110年1月透過臉書平台銷售貨物7萬元,同時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3萬元,陳小姐110年1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合計10萬元,已超過8萬元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陳小姐除以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如亦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則無論銷售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請辦理稅籍登記,若未辦理經查獲將涉及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如已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之賣家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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