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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我如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果其中某個月營業額超過20萬會被罰款嗎?但是整年月平均營業額並沒超過20萬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例如展售場所、連絡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或其他類似之場所。因此,A該店家在其分店正式開幕前,舉辦商品試賣活動,屬於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而得免辦稅籍登記。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店家如未辦稅籍登記前即有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其有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新開業前記得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外籍人士將境內財產出售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法課徵贈與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之認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所以外國人如將其境內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等)出售給二親等以內親屬,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以贈與論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MR.B君於111年出售臺北市北投區之房地予兒子A君,MR.B君出售時雖居住在境外,惟出售境內房地且對象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售價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免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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