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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已陸續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進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24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40萬元,如分別於當年8月1日或隔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倘經查獲出口貨物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將逕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該關指出,邇來迭有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為「MADE IN TAIWA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標示產地卻非臺灣,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該關重申,倘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外,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酌情議處。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個人於年度中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不論結婚或是離婚,都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係以戶政機關登記的婚姻狀態為準,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時,則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至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則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底舉辦喜宴,於108年初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度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該局乃協助甲君、乙君分別以單身身分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君與乙君已於108年初登記結婚,故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乙君分開或合併申報;如採合併申報者,則可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有合於民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在,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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