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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該局說明,除稅法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有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之規定。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了,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Q:請問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公司,公司結束公涵已下來,公司車過戶給負責人的爸爸,並無賣車,當初車子也是負責人的爸爸出錢買的。現在國稅局來函說我們車子過戶是賣車,要我們繳7萬的稅金,請問要如何跟國稅局解釋跟需要提供什麽證明才能適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之租稅優惠,且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者,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該局舉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108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是洪君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73,680元。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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