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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於110年度給付中華民國境內之A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55萬元,甲君於給付時已依規定扣取10%稅款5.5萬元,惟未依限於111年1月31日前(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延長至111年2月7日)申報扣繳憑單,遲於111年2月21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甲君主張短漏金額比例微小、違章情節輕微,申請免罰,該局以所得稅法明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各類應扣繳稅款所得時,依規定期限扣取稅款及向國庫繳納已扣繳稅款外,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即使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仍應依照前揭期限申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此外,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2項租稅紓困措施係為鼓勵企業提供有薪之防疫隔離假,以維持員工生計及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為落實政策目的,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符合前揭規定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該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請多加利用。

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舉例來說,王先生自109年6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6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7月1日至7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若王先生於109年8月31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查獲依限補辦,則僅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以處罰;若王先生逾109年8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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