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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負責人變更時,其營業稅稅籍雖然沒有註銷,對外仍以原負責人所經營之商號名稱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是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讓與新負責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王君將甲商號經營權讓與李君,並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同時將價值600萬元之存貨移轉予李君,依上開規定,王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統一發票買收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及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自108年1月1日起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措施,除新增網路APP兌獎服務,並擴大實體代發獎金據點,由現行郵局1千3百多個兌獎據點擴大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及美廉社等1萬3千多個兌獎據點。  新增之網路APP兌獎系統,可協助民眾匯集以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及信用卡等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進行發票管理及掌握消費資訊,並提供24小時兌領獎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出口業務之營利事業,常會與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之財務風險,但外匯選擇權交易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第2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500多萬元,其中包括出售股票、基金利益與買賣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依據甲公司所提示之資料,發現甲公司與銀行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下同)412,100元,約定3個月後,甲公司得向銀行依約定匯率(1美元兌31.7新臺幣)賣出100萬美元,因到期日匯率(30.8)低於約定匯率,故甲公司向銀行以淨額交割方式,收取到期日匯率與約定匯率間之價差900,000元[(31.7-30.8)*1,000,000],經結算後產生交易所得487,900元(900,000元-權利金412,100元)。因該合約是以匯率做為交易標的,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或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範圍,甲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487,900元,屬應稅所得,應併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停徵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時,應注意如有未符合證券或期貨交易之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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